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,馆内所藏图书资料为教学、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,爱护图书,是每位读者的义务。读者不得遗失、损坏、拆散、剪裁、批注、涂画和污损所借书刊。为保障公共财产安全,维护广大读者共享文献资源的权利,特制订此办法。
一、图书逾期
1、为保护广大读者权益,本馆实行限期外界制度。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的读者,归还图书之后,图书馆根据超期天数暂停其同等天数的借阅权限。
2、读者寒暑假假期内需归还的图书,可在开学后2周内还清,超过2周,按逾期处理。寒假、暑假的起始日期以校历为准,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。
3、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、进修、参军、休假等,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所借图书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口头说明无效。
二、书刊遗失
1、所借图书如有遗失时,读者应在30天内以购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进行赔偿,赔偿的图书必须整洁、完好,盗版、污损者不收。报失前后的逾期,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。
2、所借图书遗失时,且读者购买不到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,按如下规定赔偿:
(1)普通图书,可购买不同出版社、不同出版时间的同名图书赔偿,且价值同等或高于原书;或可根据《图书馆拟购置图书目录》,挑选一本价值同等或高于原书的图书进行赔偿。
(2)孤本书、外文原版书、工具书等,按图书出版时间计算赔偿倍率,5年之内按原价的3倍赔偿;6-10年按原价的5倍赔偿;11-15年按原价的8倍赔偿;16-20年按原价的10倍赔偿,21年以上的图书按20倍赔偿。
(3)珍贵图书视具体情况估价赔偿。
(4)成套多卷本图书,遗失套书中的任一册,按全套价格赔偿。
(5)丢失期刊报纸:当年出版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定价赔偿,合订本期刊按期刊价格及出版时间,参照孤本书、外文原版书、工具书等赔偿办法处理。
3、遗失图书赔偿金额后,1个月内若读者又找回原书或购买到同样版本的图书,并完整无损,可持书及赔款收据到总服务台退回赔款。
4、遗失图书若赔偿图书,后期读者若找到原书,则不再退还其赔偿的图书。
5、赔偿的图书,每册收取图书加工费5元。
6、所有赔书款纳入购书经费。
三、图书毁损
1、读者借阅图书时,应检查是否有缺页、涂划、毁损等不正常现象,若有请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加盖印记章,若不及时声明后果自负。
2、如果归还时发现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况,均按照以下标准赔偿:
(1)轻微的划线、圈点、批注,如能擦除的当场处理,否则每污损一处赔偿1元。
(2)损毁较重,以致无法上架借阅,按照“图书遗失”规定进行赔偿。
(4)损害或丢失图书条型码、磁条、色标者,收取5元工本费。
3、凡故意拆散、剪裁、撕页者,属偷窃行为,按“盗窃图书”规定处理。
四、盗窃图书
1、读者离开图书馆未办理任何手续,将书刊藏于身上、书包或其它物品内带出馆外,一经发现即被视为盗窃书刊。
2、采取”偷梁换柱”手段,对馆内书刊据为己有者,按盗窃书刊论处。
3、凡发现盗窃书刊者,按以下规定处理:
(1)对盗窃者进行批评教育,写书面检讨。
(2)根据情节轻重,图书馆停止其借阅权1-3个月,并按原书刊价格的5倍进行罚款。
(3)公开曝光,并报送学校对其进行纪律处分。